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缺少法律规范 借腹生子隐患多

2000-06-11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蜀闻

28岁的刘晓菁是成都人,婚后不到半年离异。自幼丧母的她一直与长兄相依为命。比她年长10岁的哥哥,年过30才娶妻成家。

嫂嫂因患子宫肌瘤,怀不上孩子。晓菁经过痛苦的思索决定帮助哥嫂。他们仨同去上海,先取出哥嫂的精子和卵子,然后将其植于晓菁的体内。孩子出世了,刘晓菁却萌发了强烈的母爱。

晓菁说:“10年、20年后,娃能知道真相吗?若有一天我想去探望她,我还能获得监护权吗?我还是她真正意义上的母亲吗?”

记者就此走访了法律界人士,有律师认为,这种现象在我国法律上是个盲点。但刘晓菁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,按照我国《婚姻法》的规定,孩子属于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人。

精神科专家杨彦春认为,这种行为不符合医学伦理,不能被世人所接受。他同时呼吁:对借腹生子这一新鲜的社会问题,有关立法的专家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措施,否则,若大量出现借腹生子现象,其后果不堪设想。

(《羊城晚报》2000.6.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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